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

社團法人中華國際自然醫學學會-教育訓練委員會簡則

社團法人中華國際自然醫學學會
教育訓練委員會簡則
中華民國102年01月27日初訂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法源依據)
 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中華國際自然醫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

第二條(委員會全銜)
 本委員會定名為「中華國際自然醫學學會教育訓練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第三條(委員會資格)
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,須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(委員會之任務)
理事會為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職權,賦予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1、 教育訓練政策之設計及研議。
2、 教育訓練資源之統籌及協調事項。
3、 教育訓練課程、教材、師資、場地、學員之審議及推動。
4、 協同國內外之產、官、學界辦理建教合作培訓事宜。
5、 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五條(委員會員額及產生方式)
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一人,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登記,經理事會遴選後聘任 之。
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
任之。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出缺時,應由委員會委員補選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
第六條(委員及主任委員任期)
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次屆委員會成立後即行終止。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七條(委員為無給職)
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。
 委員連續二次無故未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;如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
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未出席一次計;委員出缺時,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如仍有不足五人
,得以第五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。

第八條(會務工作人員)
 本委員會會務工作人員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兼任,負責整理彙辦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,其
管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。

第九條(聘任顧問)
 本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報請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,所需費用由本會支應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十條(會議召集)
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。其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。

第十一條(會議)
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。必要時,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。

第十二條(開會人數)
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
第十三條(議事規則)
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。議事依內政部
頒布之「會議規範」規則辦理。

第十四條(委員會決議之執行)
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,屬於一般性者,報請理事長依權責決行,並列入理事會會務報告;其
餘應依本會會務程序,提理事會審議後辦理

第五章 經費

第十五條(經費來源)
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十六條(施行及修訂)
本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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