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團法人中華國際自然醫學學會-會員章程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未受中華民國法律判刑確定者。
二、學術會員:具有一般會員資格,且從事自然醫學相關研究或具有醫師執照者。
三、永久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學術會員資格者。
四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之宗旨其機構或團體成員在10人以上者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五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,且具自然醫學、生命及生態科學相關專業背景,並具在學身分者,畢業後轉為一般會員。
以上會員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會員。
六、榮譽理事長:凡贊同本會之宗旨,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,並關心本會發展與協助指導本會會務運作者,經由理事會通過,得成為榮譽理事長。
七、榮譽顧問:凡贊同本會之宗旨,在自然醫學領域有卓越貢獻,並關心本會發展與協助指導本會會務運作者,經由理事會通過,得成為榮譽顧問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榮譽理事長及榮譽顧問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未繳納會費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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